法規名稱: | 保險業公司治理實務守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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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日期: | 民國 112 年 07 月 19 日 |
第 34 條
董事應秉持高度之自律,對董事會所列議案,與其自身或其代表之法人有
利害關係者,應於當次董事會說明其利害關係之重要內容,如有害於公司
利益之虞時,不得加入討論及表決,且討論及表決時應予迴避,並不得代
理其他董事行使其表決權。但單一法人股東組織之保險業,議案涉及該單
一法人股東者,不在此限。
董事自行迴避事項,應明訂於董事會議事規則;保險業並應於該規則中訂
定股東、董事、監察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就特定議案申請董事迴避之規
定。被申請人是否迴避應經董事會決議,決議前不得參與或代理該議案之
表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