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 99 年度人身保險業精算簽證作業補充說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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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布日期: | 民國 100 年 02 月 22 日 |
三十四、簽證精算人員應說明紅利估算方法(詳指定附表 9-2)與當年度
可分配紅利盈餘之決定方式,以及貢獻度之衡量方法、過程與數
值結果(詳指定附表 9-3),並說明該衡量方法與保單條款約定
是否一致,且應詳述個別保單群體如何反應對利源之貢獻度。如
對利源之貢獻度為負值時,應說明紅利金額之決定方式。
法規名稱: | 99 年度人身保險業精算簽證作業補充說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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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布日期: | 民國 100 年 02 月 22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