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 保險業辦理國外投資自律規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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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日期: | 民國 110 年 08 月 23 日 |
第 34 條
各會員公司依「保險業辦理國外投資管理辦法」第三條第二項至第六項之
規定,從事外幣放款者,應參考下列規定,訂定相關作業程序:
一、授信人員及核定權限:應指派具有相關從業經驗或專業訓練人員負責
,針對放款對象及擔保品提出評估報告,並依內部放款授權規範訂定
之「分層負責授權表」規定辦理。
二、徵審核貸作業:
(一)得依國際聯貸之特性,酌情索取相關資料以配合辦理徵信工作。
(二)應審慎評估借款人資金用途之正當性、合理性及必要性,匡計其資
金實際需求並分析償還能力。
(三)應注意徵提擔保品之合法性、市場流通性、價格波動性及透明度。
(四)倘經主辦銀行委託專業之鑑價機構出具擔保品鑑價報告者,各會員
公司經審慎評估該鑑價結果之合理性後,得將該鑑價報告作擔保品
鑑價報告,或依其自行評估結果酌予修正後採用之。
(五)外幣放款之撥款流程及擔保品權利設定等相關事宜,應依當地法令
規定、國際慣例或主辦銀行(管理銀行)之規定辦理。
三、覆審作業:依「保險業辦理放款其徵信、核貸、覆審等作業規範」第
四十條至第四十五條規定辦理。
各會員公司辦理外幣放款時,應檢核並確認授信之標的、各項限額等條件
,均符合「保險業辦理國外投資管理辦法」、「保險業對同一人同一關係
人或同一關係企業之放款及其他交易管理辦法」、「保險業利害關係人放
款管理辦法」及「保險業辦理放款其徵信、核貸、覆審等作業規範」之相
關規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