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規名稱: | 108 年度人身保險業精算簽證作業補充說明 | 
|---|---|
| 公布日期: | 民國 108 年 12 月 24 日 | 
三十四、簽證精算人員應說明紅利估算方法(詳指定附表 9-2)與當年度
        可分配紅利盈餘之決定方式,以及貢獻度之衡量方法、過程與數
        值結果(詳指定附表 9-3),並說明該衡量方法與保單條款約定
        是否一致,且應詳述個別保單群體如何反映對利源之貢獻度。如
        對利源之貢獻度為負值時,應說明紅利金額之決定方式。
                        | 法規名稱: | 108 年度人身保險業精算簽證作業補充說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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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布日期: | 民國 108 年 12 月 24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