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 保險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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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日期: | 民國 113 年 05 月 07 日 |
第 34-1 條
保險業應訂定適當之風險管理政策與程序,經董(理)事會通過並定期檢
討修訂。
保險業應設置獨立之專責風險控管單位,並定期向董(理)事會報告,若
發現重大暴險,危及財務或業務狀況或法令遵循者,應立即採取適當措施
並向董(理)事會報告。
法規名稱: | 保險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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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日期: | 民國 113 年 05 月 07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