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 保險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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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日期: | 民國 113 年 05 月 07 日 |
第 34-2 條
保險業之風險控管機制應包括下列原則:
一、依據其業務規模、產品特質及整體經濟情勢等因素以辨識及評估可承
受之風險範圍。
二、應考慮之風險應包括市場風險(包含利率風險)、信用風險、流動性
風險、作業風險、保險風險與資產負債配合風險及其他相關風險,並
建立各項風險控管機制。
三、管理階層應依據相關法令、自律規範及實際經濟情況,定期審視風險
控制機制及自我風險及清償能力評估(Own Risk and Solvency
Assessment;以下簡稱 ORSA)機制,並採取適當策略。
保險業應在風險管理架構下,考量本身業務之風險性質、規模及複雜程度
,發展適合其組織架構與風險管理系統的 ORSA 作業流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