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 保險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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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日期: | 民國 113 年 05 月 07 日 |
第 34-3 條
保險業所建立之風險管理機制,其內容至少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風險管理架構包括風險治理、風險管理組織架構與職責、風險辨識、
風險衡量、風險回應、風險監控及資訊、溝通與文件化等。
二、應結合保險業之業務經營及企業文化,並依據訂定之風險管理政策,
運用各種質化與量化技術,管理保險業可合理預期且具攸關性之重要
風險。
三、應訂定風險胃納,具體呈現為達成策略目標及營業計畫,所願意接受
之風險程度,並訂定各主要風險限額,定期監控及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