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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公平交易法施行細則
修正日期:
民國 111 年 04 月 07 日
第 35 條
主管機關收受當事人或關係人所提出之帳冊、文件及其他必要之資料或證 物後,應依提出者之請求製發收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