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 保險業公司治理實務守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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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日期: | 民國 112 年 07 月 19 日 |
第 35 條
保險業設有獨立董事者,對於證券交易法第十四條之三應提董事會之事項
,獨立董事應親自出席,不得委由非獨立董事代理。獨立董事如有反對或
保留意見,應於董事會議事錄載明;如獨立董事不能親自出席董事會表達
反對或保留意見者,除有正當理由外,應事先出具書面意見,並載明於董
事會議事錄。
董事會之議決事項,如有下列情事之一者,除應於議事錄載明外,並應於
董事會之日起二日內於公司網站或主管機關指定之資訊申報網站辦理公告
申報:
一、獨立董事有反對或保留意見且有紀錄或書面聲明。
二、設置審計委員會之公司,未經審計委員會通過之事項,如經全體董事
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董事會進行中得視議案內容通知相關部門或子公司之人員列席會議,報告
目前公司業務概況及答覆董事提問事項。
必要時,亦得邀請會計師、律師或其他專業人士列席會議,以協助董事瞭
解公司現況,作出適當決議,但討論及表決時應離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