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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保險業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修正日期:
民國 113 年 01 月 23 日
第 35 條
保險業依內部規範或雇用契約與員工約定之退休後優惠存款利率超過一般 市場利率所產生之超額利息及郵政機構之簡易人壽保險業務之長期退職福 利,得於員工退休時,應即適用國際會計準則第十九號員工福利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