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 保險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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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日期: | 民國 113 年 05 月 07 日 |
第 36 條
保險業內部稽核人員及法令遵循主管,對內部控制重大缺失或違法違規情
事所提改進建議不為管理階層採納,將肇致保險業重大損失者,應立即作
成報告陳核,並通知監察人(監事)或審計委員會,及通報主管機關,設
有獨立董事者,應一併通知。
法規名稱: | 保險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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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日期: | 民國 113 年 05 月 07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