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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簡易人壽保險法
修正日期:
民國 112 年 11 月 29 日
第 36 條
中華郵政公司對於安定基金之提撥,如未依限或拒絕繳付者,金融監督管 理委員會得視情節之輕重,處新臺幣二十四萬元以上一百二十萬元以下罰 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