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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全民健康保險法
修正日期:
民國 112 年 06 月 28 日
第 36 條
有經濟上之困難,未能一次繳納保險費、滯納金或應自行負擔之費用者, 得向保險人申請分期繳納,或依第九十九條之規定申請貸款或補助;保險 人並應主動協助之,必要時應會同社政單位或委託民間相關專業團體,尋 求社會資源協助。 前項申請之條件、審核程序、分期繳納期限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 保險人擬訂,報主管機關核定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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