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 保險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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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日期: | 民國 113 年 05 月 07 日 |
第 37 條
外國保險業在台分公司應依本辦法之規定辦理。但外國保險業在台分公司
之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如依其總公司所訂之相關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規
定,有不低於本辦法之規定者,得由外國保險業在台分公司提出總公司制
度之詳細說明與我國制度之對照說明,經在台分公司負責人簽署後,報經
主管機關備查,依該制度辦理。
保險合作社因業務範圍及規模因素,得敘明具體事實、理由及擬採行之制
度內容,自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三月十七日修正發布之日起六個月內,依本
辦法規定辦理,或提出前項規定之說明報主管機關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