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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公平交易法
修正日期:
民國 106 年 06 月 14 日
第 37 條
違反第二十四條規定者,處行為人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 臺幣五千萬元以下罰金。 法人之代表人、代理人、受僱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違反第二十 四條規定者,除依前項規定處罰其行為人外,對該法人亦科處前項之罰金 。 前二項之罪,須告訴乃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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