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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消費者保護法
修正日期:
民國 104 年 06 月 17 日
第 37 條
直轄市或縣 (市) 政府於企業經營者提供之商品或服務,對消費者已發生 重大損害或有發生重大損害之虞,而情況危急時,除為前條之處置外,應 即在大眾傳播媒體公告企業經營者之名稱、地址、商品、服務、或為其他 必要之處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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