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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全民健康保險法
修正日期:
民國 112 年 06 月 28 日
第 37 條
保險人於投保單位或保險對象未繳清保險費及滯納金前,經查證及輔導後 ,得對有能力繳納,拒不繳納之保險對象暫行停止保險給付。但被保險人 應繳部分之保險費已由投保單位扣繳、已繳納於投保單位、經依前條規定 經保險人核定其得分期繳納,或保險對象於依家庭暴力防治法之規定受保 護期間時,不在此限。 前項暫行停止保險給付期間內之保險費仍應予計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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