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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勞工退休金條例
修正日期:
民國 108 年 05 月 15 日
第 37 條
年金保險之契約應由雇主擔任要保人,勞工為被保險人及受益人。事業單 位以向一保險人投保為限。保險人之資格,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該保險業 務之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