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 勞工退休金條例年金保險實施辦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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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日期: | 民國 110 年 07 月 12 日 |
第 37 條
事業單位因歇業、解散、破產宣告或勞雇雙方合意而致終止實施本保險時
,至遲應於終止實施日前三十日公告周知勞工,並載明下列事項通知保險
人及主管機關:
一、終止事由。
二、事業單位負責人、破產管理人、清算人。
三、年金保險契約之轉換計畫。
四、歇業、解散、破產宣告或合意終止實施生效日期。
事業單位有歇業、解散、破產宣告或已無營業事實,且未僱用勞工者,以
事實確定日為準,停止提繳年金保險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