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 保險業辦理國外投資自律規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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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日期: | 民國 110 年 08 月 23 日 |
第 37 條
各會員公司投資國外保險相關事業,應了解當地政治、經貿、金融情勢以
及相關金融法令,並蒐集下列資料進行投資分析,綜合研判投資效益及投
資風險:
一、被投資公司之股東結構及經營團隊成員。
二、被投資公司之業務範圍及業務發展計劃。
三、對被投資公司未來三年財務預測、投資效益可行性分析。
四、預定執行投資計畫具體時程及未能依計畫執行之處置措施。
五、其他主管機關要求之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