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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保險法
修正日期:
民國 111 年 11 月 30 日
第 38 條
善意之複保險,其保險金額之總額超過保險標的之價值者,除另有約定外 ,各保險人對於保險標的之全部價值,僅就其所保金額負比例分擔之責。 但賠償總額,不得超過保險標的之價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