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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郵政簡易人壽保險投保規則
修正日期:
民國 114 年 11 月 14 日
第 38 條
在未選擇將保險取得現金流量認列為當期費用時,應就認列相關保險合約 群組前已支付之保險取得現金流量計算保險取得現金流量資產後,提存等 額之負值保險取得費用準備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