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 保險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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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日期: | 民國 113 年 05 月 07 日 |
第 38 條
保險業應於內部控制制度中,訂定對子公司必要之控制作業,並考量該子
公司所在地政府法令規章之規定及實際營運之性質,督促其子公司建立內
部控制制度。
保險業應建立集團整體性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計畫,包括在符合國外分公
司(或子公司)當地法令下,以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為目的之集團內資訊
分享政策及程序。
保險業應依子公司業務風險特性及其內部稽核執行情形,於年度稽核計畫
中訂定對子公司之查核計畫。
保險業之子公司應向母公司陳報董(理)事會議紀錄、會計師查核報告、
金融檢查機關檢查報告或其他有關資料,已設置內部稽核單位之子公司,
並應將稽核計畫、內部稽核報告所提重大缺失事項及改善辦理情形併同陳
報,由母公司予以審核,並督導子公司改善辦理。
總稽核應定期對子公司內部稽核作業之成效加以考核,經報告董(理)事
會考核結果後,將其結果送子公司董(理)事會作為人事考評之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