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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個人資料保護法
修正日期:
民國 112 年 05 月 31 日
第 38 條
當事人對於第三十四條訴訟之判決不服者,得於財團法人或公益社團法人 上訴期間屆滿前,撤回訴訟實施權之授與,依法提起上訴。 財團法人或公益社團法人於收受判決書正本後,應即將其結果通知當事人 ,並應於七日內將是否提起上訴之意旨以書面通知當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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