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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簡易人壽保險法
修正日期:
民國 112 年 11 月 29 日
第 38 條
中華郵政公司違反保險法第一百四十八條之二第一項規定,未提供說明文 件供查閱、所提供之說明文件未依規定記載、或所提供之說明文件記載不 實者,處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 中華郵政公司違反保險法第一百四十八條之二第二項規定,未依限向金融 監督管理委員會報告或主動公開說明,或向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報告或公 開說明之內容不實者,處新臺幣十五萬元以上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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