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 全民健康保險法施行細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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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日期: | 民國 111 年 12 月 19 日 |
第 38 條
被保險人辦理停保時,其眷屬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被保險人因前條第一項第一款情形停保時,其眷屬應改按其他身分投
保。
二、被保險人因前條第一項第二款情形停保時,其眷屬應改按其他身分投
保。但經徵得原投保單位同意或原依附第六類被保險人投保者,得於
原投保單位繼續參加本保險。
法規名稱: | 全民健康保險法施行細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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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日期: | 民國 111 年 12 月 19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