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規名稱: | 99 年度人身保險業精算簽證作業補充說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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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布日期: | 民國 100 年 02 月 22 日 | 
三十八、簽證精算人員應載明分紅保單業務清償能力測試之判斷標準及測
        試結果(詳指定附表 9-4),除對於簽證年度之可分配紅利盈餘
        金額與分配予要保人及股東之比例提出建議外,應適當表達精算
        意見。
        前項測試應評估可分配紅利盈餘發放後,未來仍依所揭露之可能
        紅利金額發放之可能性,如測試未達判斷標準時,應調整未來可
        能紅利金額至少達判斷標準,並以量化方式評估其對分紅保單業
        務整體財務之影響程度。
                            
                                圖表附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