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 保險業辦理國外投資自律規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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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日期: | 民國 110 年 08 月 23 日 |
第 38 條
各會員公司投資國外保險相關事業後,應由權責單位每年出具管理報表會
辦風險管理單位並呈報董事會,以追蹤被投資公司之投資績效及營運狀況
,但若被投資公司發生財務惡化、重大違規或其他足以影響公司正常經營
之情事者,該公司應即採取相當之監督管理措施,必要時並應通報主管機
關。
各會員公司與被投資公司具有控制與從屬關係時,前項之管理報表應包括
財務會計業務、內部稽核業務及其他主管機關規定之事項。
各會員公司所投資之國外保險相關事業如為銀行業者,並與被投資公司具
有控制與從屬關係時,該公司除應與其建立適當之組織控制架構,包括董
監事、重要經理人之選任及指派權責之方式,並應定期督導其財務會計業
務、內部稽核業務、風險管理業務、重要人事任免業務及其他重要事項,
提報該公司董事會及金控母公司董事會報告或討論。
各會員公司所投資之國外保險相關事業,如發生主管機關所定之重大情事
時,應檢具相關事由及資料向主管機關申報。
各會員公司之國外銀行子公司或其他國外子公司投資其他機構,如與其所
投資之機構達具公司法關係企業章所規定之具控制與從屬關係者,應先報
經主管機關核准,且應於獲准並實際投資後十日內檢具相關證明文件申報
主管機關備查。
各會員公司之國外銀行子公司或其他國外子公司投資之其他機構,應以追
求穩健及有效控制風險為管理原則,並建立適當之組織控制架構與獨立的
財務、業務及會計資訊系統、定期取得財務報表、定期檢視營運與風險控
制狀況以及遵循所在地政府法令之規定,訂定內部控制制度。重大業務、
財務事項並依內部相關規範會簽各會員公司或所屬金控。
各會員公司之國外子公司或其所投資達具我國公司法關係企業章所規定之
具控制與從屬關係之事業,不得再投資國內保險相關事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