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規名稱: | 郵政簡易人壽保險投保規則 |
|---|---|
| 修正日期: | 民國 114 年 11 月 14 日 |
第 39 條
銷售之保險商品經合併或分離完整判斷後,其所屬合約如為不具裁量參與
特性投資合約,應依第九號公報規範採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負債或按攤銷
後成本衡量之金融負債提存具金融商品性質之保險合約準備金。
前項金融負債之衡量方法,應依金管會核定中華民國精算學會相關實務處
理準則規定辦理。
| 法規名稱: | 郵政簡易人壽保險投保規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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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修正日期: | 民國 114 年 11 月 14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