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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個人資料保護法
修正日期:
民國 112 年 05 月 31 日
第 39 條
財團法人或公益社團法人應將第三十四條訴訟結果所得之賠償,扣除訴訟 必要費用後,分別交付授與訴訟實施權之當事人。 提起第三十四條第一項訴訟之財團法人或公益社團法人,均不得請求報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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