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 保險業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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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日期: | 民國 113 年 01 月 23 日 |
第 39 條
本準則除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十月二十一日修正發布之第二條、第四條、
第六條、第七條第一項、第八條至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四項第一款第四
目之 7、第十款、第十三款及第十四款、第十三條、第十五條、第十七條
第一項第二款、第十九條、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第三十條、第三十
四條自一百零四會計年度施行,一百零六年一月二十四日修正發布條文自
一百零六會計年度施行,一百零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修正發布條文自一百零
七會計年度施行,一百零七年七月三十日修正發布之第九條第三項第十一
款、第十二款、第九條第六項、第十條、第十五條、第二十九條及第十九
條格式一自一百零八會計年度施行,一百零九年三月二十四日及五月十一
日修正發布條文自一百零九會計年度施行,一百十年十一月十八日修正發
布條文自一百十一會計年度施行,一百十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修正之第六
條及第九條自一百十二會計年度施行,一百十二年十一月八日修正發布條
文自一百十五會計年度施行外,一百十三年一月二十三日修正發布之第二
十條第九款自一百十五會計年度施行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