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 保險業辦理國外投資自律規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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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日期: | 民國 110 年 08 月 23 日 |
第 39 條
各會員公司與被投資公司具有控制與從屬關係時,該公司應避免與其有業
務經營利益衝突之情事,且與其之交易應符合相關法令之規定,不得有內
線交易與非常規交易。
各會員公司與被投資公司具有控制與從屬關係時,應督導所投資之國外保
險相關事業,遵循所在地政府法令之規定,訂定內部控制制度,並得不定
期就其業務辦理查核。
各會員公司與被投資公司具有控制與從屬關係時,應依「保險業內部控制
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及相關內稽內控辦法規定,國外保險相關事業管理
之權責單位應定期辦理自行查核。另稽核單位宜在不定期依實際需要選定
特定國外保險相關事業特定作業項目進行專案查核,以避免有徇私舞弊情
事或能即時發現業務上之嚴重缺失。
各會員公司之國外子公司投資之其他機構(即保險業之孫公司)及各會員
公司之國外子公司投資機構再投資之其他機構(即保險業之曾孫公司),
應以追求穩健及有效控制風險為管理原則,並建立適當之組織控制架構與
獨立的財務、業務及會計資訊系統、定期取得財務報表、定期檢視營運與
風險控制狀況以及遵循所在地政府法令之規定,訂定內部控制制度。重大
業務、財務事項並依內部相關規範會簽各會員公司或所屬金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