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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保險法施行細則
修正日期:
民國 97 年 06 月 13 日
第 4 條
依本法第四十三條規定簽發保險單或暫保單,須與交付保險費全部或一部 同時為之。 財產保險之要保人在保險人簽發保險單或暫保單前,先交付保險費而發生 應予賠償之保險事故時,保險人應負保險責任。 人壽保險人於同意承保前,得預收相當於第一期保險費之金額。保險人應 負之保險責任,以保險人同意承保時,溯自預收相當於第一期保險費金額 時開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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