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保險業務往來及投資許可管理辦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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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日期: | 民國 103 年 11 月 05 日 |
第 4 條
臺灣地區保險業、保險代理人公司、保險經紀人公司及保險公證人公司申
請在大陸地區設立代表人辦事處、分公司、子公司或參股投資,應依本辦
法報經主管機關許可。
前項所定在大陸地區設立分公司、子公司及參股投資事項,並應依本條例
規定,向經濟部申請許可。
法規名稱: |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保險業務往來及投資許可管理辦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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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日期: | 民國 103 年 11 月 05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