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 臺灣地區保險機構在香港澳門設立分支機構子公司許可辦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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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日期: | 民國 104 年 10 月 07 日 |
第 4 條
臺灣地區保險機構在香港或澳門設立分公司或子公司,其累積指撥之營運
資金及投資總額,與依本條例第三十條之投資總額,兩者併計不得超過該
保險機構業主權益之百分之四十。
法規名稱: | 臺灣地區保險機構在香港澳門設立分支機構子公司許可辦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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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日期: | 民國 104 年 10 月 07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