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 郵政簡易人壽保險投保規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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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日期: | 民國 109 年 08 月 11 日 |
第 4 條
郵政簡易人壽保險所稱各種準備金,包括責任準備金、未滿期保費準備金
、特別準備金、賠款準備金、保費不足準備金、外匯價格變動準備金及負
債適足準備金。
生存保險、死亡保險及生死合險責任準備金之提存,採用平衡準備金制。
計算責任準備金所依據之利率,不得高於計算保費之預定利率。
法規名稱: | 郵政簡易人壽保險投保規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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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日期: | 民國 109 年 08 月 11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