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規名稱: | 郵政簡易人壽保險投保規則 |
|---|---|
| 修正日期: | 民國 114 年 11 月 14 日 |
第 4 條
郵政簡易人壽保險所稱各種準備金,包括依保險商品性質分別依據國際財
務報導準則第十七號(以下簡稱第十七號公報)規範計算之保險合約負債
、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九號(以下簡稱第九號公報)規範計算之金融負債
、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十五號(以下簡稱第十五號公報)規範計算之服務
合約負債,以及基於業務屬性提存之其他準備金。
前項所稱保險合約負債係剩餘保障負債及已發生理賠負債合計數扣除保險
取得現金流量資產。
本規則所稱衡量模型係指依第十七號公報規範之保費分攤法、變動收費法
及非屬前二者之一般衡量模型法。
生存保險、死亡保險及生死合險保單價值準備金之計算,採用平衡準備金
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