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 人身保險商品重大缺失事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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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止日期: | 民國 95 年 09 月 01 日 |
肆、要保書:
一、承保時並未於要保書有告知事項,則不應有「告知不實得予解除契約
」之條文等。
二、要保書未依本司八十六年二月廿一日台保司 (三) 第八六二三九二三
八八號函辦理。
三、要保書內容與主管機關頒訂之示範內容不符,亦未經主管機關核准。
法規名稱: | 人身保險商品重大缺失事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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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止日期: | 民國 95 年 09 月 01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