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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保險商品銷售前程序作業準則
修正日期:
民國 113 年 06 月 26 日
第 4 條
保險商品設計程序,應包括下列流程: 一、商品研發。 二、商品正式開發:包含條款、風險控管說明書及計算說明書之研擬。 三、送審準備。 前項保險商品設計程序應報主管機關備查,修改時亦同。
行政函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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