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 財產保險業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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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止日期: | 民國 99 年 12 月 30 日 |
第 4 條
財務報告指財務報表、重要會計科目明細表及其他依本準則規定有助於使
用人決策之揭露事項及說明。
財務報表應包括資產負債表、損益表、股東權益變動表、現金流量表及其
附註或附表。
前項主要報表及其附註,除新成立之事業或本會另有規定者外,應採兩期
對照方式編製,並由財產保險業之負責人、經理人及主辦會計人員就主要
報表逐頁簽名或蓋章。
法規名稱: | 財產保險業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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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止日期: | 民國 99 年 12 月 30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