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 投資型保險投資管理辦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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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日期: | 民國 111 年 05 月 30 日 |
第 4 條
保險人經營投資型保險之業務應專設帳簿,記載其投資資產之價值。
前項專設帳簿應符合下列原則:
一、專設帳簿之資產,應與保險人之其他資產分開設置,並單獨管理之。
二、除本辦法另有規定外,保險人應依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
以下簡稱同業公會)報經主管機關備查之人壽保險業會計制度範本,
定期對專設帳簿之資產加以評價,並依保險契約所約定之方式計算及
通知要保人其於專設帳簿內受益之資產價值。
三、專設帳簿資產之運用,應與要保人同意或指定之投資方式及投資標的
相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