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 保險業對同一人同一關係人或同一關係企業之放款及其他交易限額規定 |
---|---|
廢止日期: | 民國 97 年 08 月 06 日 |
四、保險業對同一人、同一關係人或同一關係企業為放款以外之其他交易
時,其交易限額規定如下:
(一)除交易對象為政府機關(構)者依第三款及第四款規定辦理外,其
單一交易金額不得超過各該保險業業主權益之百分之三十五;交易
總餘額不得超過各該保險業業主權益之百分之七十,其中利害關係
人交易總餘額不得超過各該保險業業主權益之百分之四十。
(二)依第一款規定計算其他交易之單一交易金額未達新台幣一億元者,
得以新台幣一億元為最高限額,且交易總餘額不得逾新台幣二億元
。
(三)保險業之交易對象為同一政府機關(構)時,得不計入本規定所稱
交易總餘額,但單一交易金額不得超過各該保險業之業主權益。
(四)依第三款規定計算之單一交易金額未達新台幣二億元者,得以新台
幣二億元為最高限額。
(五)本規定發布前之其他交易案件,其交易總餘額逾本規定之限額者,
不得再增加交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