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 保險業資本適足性管理辦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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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日期: | 民國 112 年 08 月 04 日 |
第 4 條
本法第一百四十三條之四所稱保險業之自有資本與風險資本之比率(以下
簡稱資本適足率)及淨值比率,不得低於一定比率,係指不得低於第五條
所定資本適足等級比率。
保險業資本適足率依下列公式計算:
資本適足率=(自有資本/風險資本)x百分之一百
第二條自有資本及第三條風險資本之計算,應依填報手冊辦理。
第一項所稱淨值比率,係指保險業經會計師查核簽證財務報告之業主權益
除以不含投資型保險專設帳簿之資產總額。但主管機關另有規定者,從其
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