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 保險業資金辦理專案運用公共及社會福利事業投資管理辦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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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日期: | 民國 113 年 07 月 04 日 |
第 4 條
保險業資金辦理社會福利事業之投資,以投資依法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許
可設立,以興辦社會救助、福利服務、國民就業、社會保險及醫療保健等
社會福利工作為主要目的之事業及經營事業所需之設施為限。
法規名稱: | 保險業資金辦理專案運用公共及社會福利事業投資管理辦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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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日期: | 民國 113 年 07 月 04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