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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傷害保險單示範條款
修正日期:
民國 113 年 06 月 28 日
第 4 條
(保險責任的開始及交付保險費) 本公司應自同意承保並收取第一期保險費後負保險責任,並應發給保險單 作為承保的憑證。 本公司如於同意承保前,預收相當於第一期保險費之金額時,其應負之保 險責任,以同意承保時溯自預收相當於第一期保險費金額時開始。但契約 另有約定保險期間始日者,從其約定。 前項情形,在本公司為同意承保與否之意思表示前發生應予給付之保險事 故時,本公司仍負保險責任。
行政函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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