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 保險業各種準備金提存辦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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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日期: | 民國 112 年 12 月 29 日 |
第 4 條
保險業計算保險合約負債,其折現率最佳估計假設,應考量具流動性金融
市場現時資訊並依照主管機關指定方法與國際財務報導準則規範辦理。
未生效說明:
法源資訊編:
7.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八月九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保財字第 11204
926091 號令修正發布全文 40 條;並自一百十五年一月一日施行
修正前條文:(現行有效條文)
第 4 條
保險業提存各種準備金,其依據之利率,由主管機關參酌經濟金融情況及
險種性質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