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 投資型保險資訊揭露應遵循事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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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日期: | 民國 112 年 03 月 29 日 |
四、保險商品說明書應揭露下列事項:
(一)封面。
(二)封裡內頁。
(三)保險公司基本資料。
(四)保險計畫詳細說明。
(五)投資風險警語揭露。
(六)費用揭露。
(七)投資標的揭露。
(八)保單價值通知。
(九)要保人行使契約撤銷權期限。
(十)重要保單條款摘要及其附件、附表。
(十一)本公司及負責人簽章及其簽章之年月日。
(十二)保險商品說明書之取得:應登載於保險公司之網址;並應備置於
保險公司或合作通路營業處所,或於上述各機構提供電腦設備供
大眾公開查閱下載。
保險公司全權決定運用標的之投資型保險,其商品說明書除應依前項
規定揭露外,並應依投資型保險投資管理辦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二
款規定辦理;如有重大影響保戶權益事項之變更,並應依同條第二項
規定報請主管機關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