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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保險公證人管理規則
修正日期:
民國 108 年 05 月 08 日
第 4 條
公證人分一般公證人及海事公證人。 一般公證人,指向保險人或被保險人收取費用,為其辦理海上保險以外保 險標的之查勘、鑑定及估價與賠款之理算、洽商,而予證明之人。 海事公證人,指向保險人或被保險人收取費用,為其辦理海上保險標的之 查勘、鑑定及估價與賠款之理算、洽商,而予證明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