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 保險業辦理電子保單簽發及辦理電子化保險契約條款保單作業自律規範 |
---|---|
修正日期: | 民國 113 年 04 月 29 日 |
第 4 條
保險業保存已簽發電子保單及辦理電子化保險契約條款保單相關交易資料
紀錄時,應使用加密之特定媒體儲存並委託公信第三者保存,並定期製作
備份資料。
法規名稱: | 保險業辦理電子保單簽發及辦理電子化保險契約條款保單作業自律規範 |
---|---|
修正日期: | 民國 113 年 04 月 29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