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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保險商品審查會成立及審查委員遴選要點
修正日期:
民國 111 年 05 月 26 日
四、審查委員任期兩年,期滿得續聘之。任期內因故改聘或因職務變動改 聘者,其任期至原任審查委員任期屆滿之日為止。主管機關應於審查 委員任期屆滿前一個月辦理新任審查委員遴聘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