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 人身保險業保險商品設計自律規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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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日期: | 民國 113 年 07 月 04 日 |
第 4 條
人身保險業之保險商品送審前應注意下列事項,並由總經理或經其授權之
部門主管簽署確認:
一、送審文件的齊備性。
二、自行審核表勾選正確性。
三、設計商品內容符合保險相關法令之規定。
四、送審商品採行方式之正確性。
人身保險業之保險商品依「保險商品銷售前程序作業準則」第十五條第一
項及第二十條第一項但書規定採免適用保險商品審查程序方式辦理者,於
報送保險商品資料庫前,需依前項第二款及第三款規定辦理,並確認該商
品免適用保險商品審查程序之正確性及應具備文件之齊備性。